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抗规》,我国的建筑按抗震设防类别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建筑所在地的抗震设防烈度分为6度(0.05g)、7度(0.10g)、7度(0.15g)、8度0.20g(0.25g)、9度(0.40g),建筑的场地类别又分为Ⅰ、Ⅱ、Ⅲ、Ⅳ四类。不同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场地类别,结构所采取的抗震措施须相应的调整。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3.0.3条规定,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标准设防类(丙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重点设防类(乙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