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设防类(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适度设防类(丁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2.2 《抗规》的相关条文
《抗规》中针对不同的情况下如何采取抗震措施(或抗震构造措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第3章基本规定:
3.3.2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3.3 建筑场地为Ⅲ、Ⅳ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时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