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Ⅰ类场地
甲乙类建筑:根据定义,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9度(注意:这里指的是本地区设防烈度)时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这里的抗震措施包含了抗震构造措施,因此抗震构造措施也应相应的调整,但是,建筑场地为Ⅰ类时特殊,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丙类建筑:允许降低一度查抗震构造措施,6度(注意:这里指的是本地区设防烈度)时就按6度查。
丁类建筑:根据定义,已经允许适当降低查抗震措施(6度时还按6度查)了,因此抗震构造措施不再另行降低。
2)Ⅲ、Ⅳ类场地
甲乙类建筑:根据定义,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这里相当于抗震构造措施已经提高一度查了。另外,当场地类别为Ⅲ、Ⅳ类时,7度(0.15g)应按照8度(0.20g)查抗震构造措施,8度(0.30g)应按9度(0.40g)查抗震构造措施。这里对于甲乙类建筑就有一个双重调整的问题,那么调整的幅度则需根据实际情况综合确定。因此表1中8度+有“比8度更高的要求”和“9度”两种含义。
丙类建筑:7度(0.15g)应按照8度(0.20g)查抗震构造措施,8度(0.30g)应按9度(0.40g)查抗震构造措施。
丁类建筑:根据定义,允许适当降低查抗震措施,这里也涉及到了双重调整的问题,因此7度(0.15g)还按照7度查抗震构造措施,8度(0.30g)还按8度查抗震构造措施。
3)9度和丁类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这里强调了“比9度更高的要求”;“丁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这里强调的是“适当降低”,有“降低要求”和“降低一度”两种含义,具体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4)乙类
对于乙类建筑,与一些***只提高地震作用而不提高抗震措施不同,我国规范中对乙类只提高一度查抗震措施,没有提高一度计算地震作用,性价比较高。